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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开始施行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,于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,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于1990年发布实施、1999年进行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《实施条例》由31条增加至52条。新增“档案信息化建设”一章,共7条;将“罚则”一章改为“监督检查”和“法律责任”两章。此外,还新增了“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”“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”“应当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形成鉴定工作报告”“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,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开放审核”等条目。

《实施条例》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档案法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和细化,对于完善档案法规体系、提升档案工作的法治水平和档案法实施效率具有重要作用。各县(市、区)档案部门、市直单位都要将《实施条例》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,压实工作责任,抓好部署推进,确保实施效果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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